公司輸了官司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輸了官司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前兩天看到一份法院判決書:一位朋友的公司因合同糾紛被起訴,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作為公司的股東(投資人),在公司敗訴后被判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也頒布限制消費令。
那么問題就來了,有限公司的意思是股東承擔“有限”的責任,一般以其出資額為限額,作為公司的股東在什么情形下會承擔連帶責任呢?
這就涉及一個“財務混同”的概念,這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主題。
我們先來看一下法院的判決:
判決書中載明“孫潔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而實際負責人并沒有被判定為財務混同。因此作為公司股東更加有嫌疑“涉嫌”財務混同。
財產混同在法律上其實并沒有確切的定義,通常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界限不清,從而使承擔債務的財產形式減少,避免該財產被直接執行。
因此,公司無力還款,資不抵債時,債權人通過證明公司財產混同來挽回損失的一個方法。但證明債務公司財產混同并非易事。
財產混同一方面表現為公司與股東財產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財產無記錄或記錄不實,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或一體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利益的一體化上,即公司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不分家),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產生的負債則為公司的負債。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有具體的條文:
因此,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過程中,我們要盡量避免:
股東個人賬戶與企業賬戶混同使用;將公司款項打入股東帳戶長期使用,視為公司財務資金混同、財務管理不清晰;或者企業款項用于個人或家庭購買財產。
與此相對應,還有一個“公司混同”的說法。如果一家A公司不能證明與B公司不是“公司混同”,那么當B公司成為債務人時,A公司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混同表現為:財產混同、業務混同、某一企業承擔多家企業的經營成本、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人員資產不分開)。
關于這個方面,是個復雜的法律問題,深入討論下去還有很多問題。作為小微企業的股東,我們只要想辦法將公司與個人“劃清界限”也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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