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老婆店”形式的公司是否屬于一人公司?
萌發了創業夢想,成立一個公司是個必然。就必須要涉及股東構成,在目前法律沒有修訂前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風險的,風險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這個規定,當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該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其一人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該一人股東能夠證明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獨立,則可以免責。
既然一人有限公司存在這個風險,那怎么辦呢?找其他人合作代持?好像也不行,如果另一股東來主張權利那將產生糾紛?因此有些公司在設立時為了滿足上述人數要求便以“父子店”、“夫妻店”等形式進行注冊登記。還是請家里人做股東吧?
父母可做為選擇,可他們因年紀因素,出資時間不能過長,還會涉及之后的股權繼承問題。夫妻呢?夫妻以共同財產成立的公司是否屬于一人公司?是否應該按照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
第一種觀點是:夫妻共同成立公司,是完全可以的,夫妻雙方均是自然人,兩個自然人成立公司是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從股東數量上并非一個,而是兩個自然人,顯然是不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另外一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是: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在實質意義上屬于一人公司。全部股權屬于夫妻雙方共有,并為一個所有權享有和支配,因此實質上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事情,圍繞著鍋灶、飯桌就能討論完成,作出決議,甚至都不用商量就可以作出決定,也就是公司股權可以視為一個整體,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
那么問題來了,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在認為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情況下是否就必然會導致夫妻二人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
這就需要夫妻股東雙方需要有一個確定的觀念:自公司成立之起,企業經營必須規范,財務管理上嚴格把控“公”與“私”;在經營中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有條件地可以出具審計報告;公司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那么在被訴時就完全可以證明公司的財產與夫妻二人的財產分別獨立,則可免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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